{{ $t('FEZ001') }} tkps14
{{ $t('FEZ002') }} 教務組|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30155770號函及監察院103年12月12日院台教字第1032430665號函暨行政院秘書長103年12月15日院臺教字第1030157230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查本案係監察院糾正有關教育部未依法落實辦理弱勢家庭學生課後照顧服務、亦未確實執行補救教學措施並排除造成學生學習低成就之障礙案(102教正22),其糾正事項8「有關部分學習低成就之學生係家庭因素或情緒問題導致無心學習,教育部未能督促各級學校輔導室及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落實輔導功能」1節,監察院請各級學校落實三級輔導機制,加強對涉及情緒困擾或心理問題之學習低成就學生之輔導。
三、請貴校加強對學習低成就學生之補救教學外,如旨揭學生涉有情緒困擾或心理問題,應依三級輔導體制加強輔導,並由導師、輔導教師與輔導人員或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共同合作。
四、另請本縣家庭教育中心,如個案學生涉及家庭教育問題,請學校聯繫本縣家庭教育中心協助。
五、上開事項請貴校自行列管追蹤,國教署將於辦理補助輔導人力成效評估時納入評估,以期提升學生學習品質。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