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chuchu14
{{ $t('FEZ002') }} 幹事兼主計|
一、公務人員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相關網路行為。
二、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加入公職候選人之臉書或噗浪之會員,或支持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
三、公務人員得於下班時間,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噗浪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或支持特定之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但不得具銜(足資辨識個人身分及職務)或具銜或具名。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5') }} 35|